(2015)新民申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会玲与被申请人李绍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会玲,李绍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0008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会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绍东。再审申请人陈会玲因与被申请人李绍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会玲申请再审称: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李绍东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并非陈会玲所居住的地址,陈会玲已搬离该址多年。起诉状上亦提供了陈会玲的联系电话,可随时联系到陈会玲本人,但新沂市人民法院并未告知陈会玲开庭时间,在作出判决时也未通知陈会玲本人,直到执行时才通知陈会玲。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会玲不是涉案五花山庄工程的承包人,涉案工程由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陈会玲是该工程的临时会计,其向李绍东出具欠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该工程欠款应由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且书写欠据时,李绍东亦认可该事实。故20万元的工程欠款不应由陈会玲承担偿还责任。为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原审中,相关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出具了陈会玲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据此依法向陈会玲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陈会玲主张其出具欠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虽提供了新沂市马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五花山庄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确系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受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在涉案工程中从事财务工作;且其向李绍东出具的欠据中也未有加盖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印章。故对于陈会玲的该项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陈会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会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俊梅审判员 吴以虎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永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