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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某,女,44岁,1971年5月21日,汉族,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委托代理人刘玉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45岁,1970年2月14日,汉族,地址: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