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某,女,44岁,1971年5月21日,汉族,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委托代理人刘玉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45岁,1970年2月14日,汉族,地址: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