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7民初84号原告黄某,男,职工。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黄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