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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7民初84号原告黄某,男,职工。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黄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