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富平与江文华、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平,江文华,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李富平,男,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李宗兴,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现于广东省广州市监狱服刑。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黎春盛。委托代理人:李杰,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李杰,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富平与被告江文华、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晖置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宗兴、被告江文华、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晖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李富平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后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该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1.32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并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