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颜承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承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52号申请执行人:颜承彪。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游春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颜承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已给付申请人颜承彪保险金128777.40元,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