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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志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23号罪犯张志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初中毕业,住广东省蕉岭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志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君在服刑期间,曾履行财产刑5000元。另查明,该犯1995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君有前科,服刑期间未曾完全履行财产刑,改造表现一般,不能作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结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君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