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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吕刚与茆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刚,茆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吕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茆凤香,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吕刚与被执行人茆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茆凤香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茆凤香给付借款2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0元,执行费246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茆凤香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茆凤香的银行存款232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