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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闫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91号罪犯闫岐,男,1986年1月23日生于吉林省伊通市,满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长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闫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将闫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4年5月将闫岐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闫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岐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