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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5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潮明与杨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潮明,杨建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293-2号原告:陈潮明。被告:杨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潮明与被告杨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潮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潮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0元,依法减半收取401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6780元,由原告陈潮明负担。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