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苏朵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贺苏朵(又名贺淑婵),女,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龙门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徐明元,经理。申请执行人贺苏朵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苏朵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5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师治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柴冲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晋08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贺苏朵(又名贺淑婵),女,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龙门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徐明元,经理。申请执行人贺苏朵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苏朵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306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师治军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柴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