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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承德县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承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认定其失火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冉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