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洋,外号“洋猛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27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4)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凤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志敏、罗淑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闻铭担任记录,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洋租赁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经营“辣有味零食屋”,后在该门面二楼摆放三台分别可容纳6人、8人、6人同时参与,具有充值上分、退钱功能的打鱼游戏机,提供他人进行电游赌博以非法获利。2015年3月18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三台分别可容纳6人、8人、6人同时参与,具有充值上分、退钱功能的打鱼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洋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洋租赁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经营“辣有味零食屋”,后在该门面二楼摆放三台分别可容纳6人、8人、6人同时参与,具有充值上分、退钱功能的打鱼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进行电游赌博以非法获利。2015年3月18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三台分别可容纳6人、8人、6人同时参与,具有充值上分、退钱功能的打鱼游戏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发案及立案情况;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二楼的电游赌博店系被告人张洋所经营,其偶尔过来帮忙的事实;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租赁了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经营零食店,被告人张洋购买了三台打鱼机放在门面二楼经营电游赌博店的事实;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二楼系被告人张洋和张某在经营打鱼赌博生意的事实;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洋夫妻租赁了其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经营零食店,后在2015年4月份强迫其退租了,并且还在下一位租客那强行要取了7000元防盗门窗的补偿费的事实;6、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租赁了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后,被告人张洋向其要取了7000元防盗门窗补偿费的事实;7、证人陶某某、杨某、孙某某、罗某、黄某甲的证言,证实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二楼的电游打鱼赌博机系被告人张洋和张某二人共同经营的事实;8、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现场查获的3台打鱼赌博机主板予以扣押的事实;9、门面租赁合同及银行交易流水单,证实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010112号门面的租赁情况;10、视频截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洋的到案情况;1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洋的前科情况;13、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张洋及张某与前来玩打鱼电游赌博机的参赌人员的通话情况;1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赵某某、崔某对被告人张洋的辨认情况,证人彭某某对被告人张洋及证人张某的辨认情况;15、被告人张洋的供述及其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主板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凤皇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闻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