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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催字第19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万祥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万祥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催字第19358号申请人刘万祥,男,1957年4月7日出生。申请人刘万祥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40201130/18664164,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刘万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商游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