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7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周国权、陈惠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周国权,陈惠丽,慈溪市远大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茅国顺,陈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72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俞海克,系该司行长。被执行人:周国权。被执行人:陈惠丽。被执行人:慈溪市远大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国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茅国顺。被执行人:陈映。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宁波慈溪支行与周国权、陈惠丽、慈溪市远大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茅国顺、陈映女(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1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073元,执行费107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2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