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钇晓与张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钇晓,张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57号原告:杜钇晓(又名杜润东)。委托代理人:陈建峰,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国亮。原告杜钇晓(又名杜润东)诉被告张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人民陪审员陈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峰、马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钇晓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张国亮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国亮偿还借款38万元。原告杜钇晓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9月22日,张国亮向杜钇晓借款38万元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2014年9月22日,张某某与张国亮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张国亮向杜钇晓借款用于买车。被告张国亮为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被告张国亮因购车向原告杜钇晓借款38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38万元借条。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拖欠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国亮偿还借款3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张国亮向原告杜钇晓借款38万元,双方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张国亮偿还借款38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钇晓(又名杜润东)借款本金38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8720元由被告张国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