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朱代祥与王怀滨、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祥,王怀滨,蔡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52号原告:朱代祥,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生。被告:王怀滨,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生。被告:蔡小妹,女,汉族,1963年3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祥与被告王怀滨、蔡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代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怀滨、蔡小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朱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代祥撤回对王怀滨、蔡小妹的起诉。案件诉讼费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