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世海故意伤害罪,王世海非法拘禁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82号罪犯王世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辰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海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000元。刑期自2002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4)一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07)一中刑执字第3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5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2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世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