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7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晓良与卢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良,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55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良,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白鹤路***号,身份号码:3307241981********。被执行人卢刚。原告张晓良与被告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良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447929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款义务被司法拘留,名下车辆已查封,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55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