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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XX明与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鸿业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长沙鸿业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刘刚,吕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XX明。被执行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鸿业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鸿业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吕凤琼。成都市中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成执字第5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