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包某某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包某某,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某某等人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