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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贞伟,王邦财与王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贞伟,王邦财,王世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720号原告王贞伟,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邦财,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世福,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贞伟、王邦财与被告王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贞伟、王邦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贞伟、王邦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4元,原告王贞伟、王邦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64退还二原告;保全措施费2020元,由原告王贞伟、王邦财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宗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