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姚乔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乔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64号罪犯姚乔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紫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乔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姚乔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于2009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2014年1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乔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姚乔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乔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