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与阮佳友、侯祖胜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黄兴武,杨德国,钱孝华,叶耀洲,陈天琼,金延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1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欣荣街*号。法定代表人郑茂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田,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凯业,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阮佳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祖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敖洪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兴武,农民。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黄兴武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猛,江苏省盐城市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德国,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孝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耀洲,农民。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天琼,农民。原审第三人金延学。上诉人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杨德国、钱孝华、黄兴武、叶耀洲,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天琼,原审第三人金延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田、郭凯业,被上诉人阮佳友、侯祖胜、敖洪华、黄兴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猛暨被上诉人阮佳友、侯祖胜,原审第三人金延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北亚科技有限公司。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