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XX针车商行诉上海日野工业缝纫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XX针车商行。负责人XX,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日野工业缝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高,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XX针车商行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署的《OEM生产协议》第一页系被上诉人伪造,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的协议约定的是甲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诉讼解决系约定不明,故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OEM生产协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送甲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为甲方,其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