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玉才与赵培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才,赵培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培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才与被执行人赵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