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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玉才与赵培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才,赵培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培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才与被执行人赵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