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清芸与被告张增胜、张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芸,张增胜,张洪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90-1号原告徐清芸,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张增胜,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张洪青,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芸与被告张增胜、张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洪青所有的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洪青所有的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告张洪青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箴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