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五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裴路宁诉和玉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路宁,和玉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裴路宁,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和玉斌,男,45岁,汉族。原告裴路宁诉被告和玉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玉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最后明确写有装修、装饰完工后,甲方(原告)居室在使用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被告)应及时维修至甲方满意为止。可还没装修完就发现卫生间地砖有很多空砖,书房地面瓷砖有破损,客厅和西卧室墙面多处开裂、掉皮,墙柜后板变形严重。被告当时承诺以后维修,可一直拖到现在不予维修。居住后又发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厨房东墙贴的瓷砖全是空的,瓷砖与墙体离合,多数墙砖破裂、松动。是因被告偷工减料造成的,原告将上述问题告知被告后,被告一直推诿,已经半年了,不予维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不履行装修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造成的损失5100元。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装修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U盘录像资料一份,证明房屋损失的情况。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由被告为原告的现住房屋进行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装饰完工后,原告的居室在使用中如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及时维修至原告满意为止。装修完工后,原告发现厨房墙面瓷砖多数是空的,瓷砖与墙体离合,多数墙砖破裂、松动,卫生间地砖有很多空砖,书房地面瓷砖有破损,客厅和西卧室墙面多处开裂、掉皮,墙柜后板变形等多处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维修未果,故于2015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裴路宁与被告和玉斌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被告在装修完工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经原告多次要求维修,被告未予维修,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的合法票据,故被告适当赔偿原告材料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3000元。被告和玉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玉斌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裴路宁装修赔偿款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淑珍人民陪审员 路 凯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