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红彩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彩,男,44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1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红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红彩驾驶豫R626**号中型普通客车在社旗县城至苗店镇长岗镇村进行旅客运输过程中,明知豫R626**号中型普通客车载客人数已达额定乘员载客人数即19人,而仍在社旗县第二初级中学等处超额载客,后在沿S33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十里井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核查,该客车实际载客人数为33人(含两名儿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红彩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红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照片,视频资料,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红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彩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红彩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红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