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营诉被告蒋某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营,蒋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85号原告刘某营,男。被告蒋某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营诉被告蒋某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营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营负担。审判员 李暴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