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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营诉被告蒋某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营,蒋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85号原告刘某营,男。被告蒋某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营诉被告蒋某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营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营负担。审判员  李暴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