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柳金、滕汉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柳金,滕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62-2号申请人吴柳金,男,200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法定代理人吴耀林,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滕汉亮,男,成年,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人吴柳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柳金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覃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滕汉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并交由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代为保管。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黄恭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12月23日李传延向本院提交《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主张其是桂R×××××自卸低速货车的实际车主,反担保人欧祖权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东路的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证号为:贵国用(1989)字第3875号]作为反担保,请求本院解除对桂R×××××自卸低速货车的扣押。同月24日本院根据李传延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覃民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滕汉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自卸低速货车一辆的扣押。同时查封了被申请人滕汉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并查封了反担保人欧祖权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东路的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证号为:贵国用(1989)字第3875号]。现因申请人吴柳金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申请人滕汉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自卸低速货车的查封;2解除对担保人黄恭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反担保人欧祖权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东路的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证号为:贵国用(1989)字第387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福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