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陆志军与陈劲勇、钱润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军,陈劲勇,钱润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850号原告陆志军,男,1969年9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邓晨美,江西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劲勇,男,1962年4月28日生。被告钱润根,男,1971年6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军(下称原告)与被告陈劲勇、钱润根(下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军撤回对被告陈劲勇、钱润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财产保全费672元,合计人民币1386元,由原告陆志军承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何俊秋人民陪审员 张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