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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