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