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崔广兰与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兰,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0号原告:崔广兰,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赵红梅。被告: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涛,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广兰与被告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