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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崔广兰与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兰,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0号原告:崔广兰,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赵红梅。被告: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涛,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广兰与被告赵红梅、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