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8号原告: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法定代表人:王晓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成华,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宇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县中达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项本升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耿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