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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初洪军对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初洪军,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4号申请人:初洪军被申请人: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长喜,村长。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乾安县安字镇农经站的存款62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乾安县安字镇农经站的存款62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