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发先与谢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先,谢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先,男,生于1967年8月14日,住宜都市。被执行人谢远明,男,生于1968年12月9日,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远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远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远明的银行存款511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兰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