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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济南强力胶辊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强力胶辊设备有限公司,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督1号申请人济南强力胶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春玲,女,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强力胶辊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理人李大力,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南强力胶辊设备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8日发出(2016)鲁0104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8日(2016)鲁0104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78元,由申请人济南强力胶辊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振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