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北镇市林俭装潢材料商店诉盘锦多可利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林俭装潢材料商店,盘锦多可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79号原告:北镇市林俭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经营者:林检,男,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盘锦多可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宋金羽,职务经理。原告北镇市林俭装潢材料商店与被告盘锦多可利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营者林检,被告法定代表人宋金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装修办公楼,将其装修工程包给原告,原告完成此工程,经被告验收,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01,549.00元,当时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余款81,549.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之下,被告陆续给付原告4万元,尚欠原告41,549.00元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1,549.00元。被告辩称:欠钱属实,但是因为装修质量不合格,所以没给钱,我不是不给钱,但是后来因为资金不足,所以没给。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为被告装修办公楼,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1,549.00元,当时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余款81,549.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4万元,余款41,54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光盘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办公楼,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提出装修质量异议,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被告认为原告装修质量不合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锦多可利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镇市林俭装潢材料商店欠款41,5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00元,减半收取419.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