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振硕与李春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刘英伟,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法定代表人:董文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振硕与被执行人李春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争议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吉市劳人仲字第(2014)第2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刘英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合计人民币110,140.62元,第三人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连带责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诉讼,2015年7月10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案件受理费11.014062万元,申请执行费为15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1.014062万元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552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市劳人仲字第(2014)第24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