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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苗朋朋与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朋朋,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746号原告苗朋朋,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法定代表人周一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朋朋与被告济源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朋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