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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潘永金与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金,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71号原告潘永金,男。被告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凤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金诉被告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金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永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潘永金预交),由原告潘永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