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潘永金与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金,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71号原告潘永金,男。被告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凤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金诉被告辽宁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金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永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潘永金预交),由原告潘永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