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卜建明与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建明,莫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8号原告卜建明,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莫武,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建明诉被告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建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卜建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卜建明承担。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