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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伍东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凯旋丽都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东,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凯旋丽都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伍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凯旋丽都项目部。本院在执行伍东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凯旋丽都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凯旋丽都项目部,现暂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