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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瓦桂与被执行人许志远、涂玉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瓦桂,许志远,涂玉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刘瓦桂,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志远,男,1972年4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涂玉宪,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瓦桂与被执行人许志远、涂玉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万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7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涂玉宪在德化县龙浔镇德事利安置区9幢(1-4开间)有住房(房产证号为:1006**号),本院(2015)德执字第1915号执行案件裁定予以查封,现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