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佳娟与曹崇文、曹承逸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47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曹某乙,男,200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曹某甲(系被告曹某乙父亲),住同被告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