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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龙振友与李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振友,李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52号原告龙振友,男,194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文举,男,1935年5月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中清,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龙振友诉被告李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振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文举于2016年1月22日给付原告龙振友。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