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奇与原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奇,原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奇,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国强,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上诉人刘奇与被上诉人原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国强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奇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刘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审 判 员 董翠果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