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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06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倪友亮、邢国华与唐爱学、周春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友亮,邢国华,唐爱学,周春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06197号原告:倪友亮,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邢国华,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系原告倪友亮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张玉桓,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希纯,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爱学,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周春艳,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系被告唐爱学的妻子。原告倪友亮、邢国华诉被告唐爱学、周春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景富(主审)、人民陪审员刘绍文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友亮、邢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00元,减半收取50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新春审 判 员  郭景富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