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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胡杰与张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张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65号原告:胡杰。委托代理人:郑学锋。被告:张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张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杰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