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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75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胡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和好,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